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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讯:利息:法院判的不一定都归你

2023-06-05 15:08:43 个人图书馆-单位代码信息


【资料图】

玄鸟雄雌俱·春雷惊蛰余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就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征缴达成工作机制的新闻在朋友圈广为流传。

从新闻描述无法准确判断湘潭市启动的民间借贷个税征缴工作是仅限于未结案件还是已结旧案。从经验判断,该个税征缴工作大概率是针对已经结案的民间借贷案件,通俗讲就是“秋后算账”。

实际上,民间借贷案件个税征缴风险在实践中爆发已久,因为各地税务执法差异,被追缴个税的同时可能还被定性为偷逃税,出借人补缴税款的同时还需承担滞纳金和罚款。

本文从纳税人角度出发,如遇民间借贷案件个税征缴,可结合自身案件评判,从以下角度争取有利结果。

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偷税行为

所谓偷税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秘手段,蒙蔽税务机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二是通过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1.作为自然人不进行纳税登记也不设账簿,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前两种通过错误记账或销毁账簿凭证进行偷税的情形。

2.所谓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指的是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具体案件评判可依据税务机关是否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其他有关通知申报的文书资料。

是否有偷税的故意

1.现实中民间借贷纠纷长期处于司法未决或借款人无力偿还的状态,利息收入能否最终取得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往往专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并无精力考虑日后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偷税的故意无从产生。

2.从民间借贷商业惯例看,出借人获得的利息一般被认为净拿,相关费用会由借款人承担;税法也规定了借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作为出借人并没有主动审查借款人履行扣缴义务的义务。

3.出借人还有可能将低利率收到的利息高利率转付给第三方,从结果上看借贷行为是亏损的,当然地自认为没有盈利(所得)就不存在纳税义务。

是否超过追征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之规定,如果纳税人不构成偷税,相关处理则应当适用追征期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有多起税务机关适用追征期不予追缴税款的案例被公布,纳税人可以依据已公开的相同案例争取执法结果公平。

是否有主观过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应对无过错的纳税人进行处罚。

1.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是过错主体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民间借贷案件中,支付利息的一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是造成税收征管资源浪费的根本原因,负有过错责任。

2.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因未落实与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涉税协作机制承担责任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均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例如与法院签订的《诉讼、执行案件涉税协作备忘录》专门对民间借贷案件利息征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怠于行使划扣税款或提交执行异议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将责任全部归于纳税人一人有失公正。

2021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对有涉税问题的高收入人群形成了先提示提醒,再督促辅导,后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的监管方法”。

结合民间借贷案件,纳税人是否未经提醒、未接受督促辅导或警告,而直接面临处罚,如果有类似情况,纳税人可以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积极配合补缴税款,在滞纳金和罚款处理方面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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